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复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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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a、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b、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重大责任事故罪

  a、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b、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安全生产设施不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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