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部门已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现已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省区市有: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陕西 福建 天津 新疆
宁夏 山东 广东 海南
重庆 甘肃 湖北 河北
湖南 广西 山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出国留学网温馨提醒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简政放权和优化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资格认定的实施部门已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教育部依托教育涉外监管网完善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启用统一式样的资格认定书,及时发布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详细信息,并适时开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投诉跟踪系统。为了推动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立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应当同时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此,特别提醒欲通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要认真核查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和其他信息,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内容和署名机构名称,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涉嫌超范围经营,不具有相应资质而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公众可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当前自费留学中介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没有取得资格的中介机构仍在非法从事留学中介活动;

  (二)部分取得资格的留学中介机构转借资质,非法谋取所谓“管理费”,充当非法中介的“保护伞”;

  (三)弄虚作假,制造假材料;

  (四)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发布虚假广告、擅自开展未经确认的出国留学项目,提供的国外学校情况与实际不符等。

  当前自费留学中介活动中常见的欺诈当事人的行为

  (一)没有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而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仅有“咨询”一项,而没有“留学中介服务”这一项,但却自称有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而从事中介服务。

  (二)提供国外教育机构的虚假情况诱使自费留学当事人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与留学者签订协议时,利用当事人对国外学校状况不够了解等情况,诈称为当事人所联系的学校是当地著名的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其学历和所颁发的学位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所承认等,但是在实际上所谓的著名大学却是档次很低的大学或不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所承认的私立培训机构,有的学校甚至是由当地人请了几名三、四流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草草建起来的,当事人到了那里,根本无法接受正规系统的教育。

  (三)费用上蒙骗当事人。有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采用降低代理费的方法来吸引当事人。但是在实际经办过程中却巧立名目,加收各种费用蒙骗当事人。

  (四)通过签署不平等协议逃避责任。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向留学人员做咨询时作出种种虚假承诺,或者对所开展的项目做虚假情况介绍,但是在与留学当事人签署协议时却回避实质性内容,故意逃避责任,直接造成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后也无法依据协议进行维权。还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与留学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故意省略办理留学的时限、签证类别等实质性问题,导致部分留学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也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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