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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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政治影响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

 

政治和法都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从总体而言,法要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其产生、发展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受政治的影响。

 

2.法对政治影响

 

(1)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体制的架构和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均要依法进行。

 

(2)法贯穿于国家政治关系的形成过程,并将政治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3)为政治活动的参加者制定了规范。

 

(4)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民主化等均须法的配合与保障。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1.联系: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目标相同,执政党为法的制定、实施和发展提供政治支持和保障。

 

2.区别:

 

 

三.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其次,法如此对待国家权力因为其不可缺少:

 

(1)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

 

(2)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

 

(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

 

(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2.法与国家权力之间也存在着紧张或冲突关系:

 

法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近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制权力,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但权力凌驾于法之上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因为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主要表现在于:

 

(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因此权力制约从根本上不能妨碍权力的效能为限;

 

(2)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3)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经常处于一种扩张或裁量的可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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