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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2016年中小学招生政策十大变化
主体政策:
小学继续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注册入学,由区县(市)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合理划分每所小学的学区范围,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初中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和高新区原则上继续按照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城区其他区按照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校划片的方式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方式等保持不变,中考和高中招生主体政策维持稳定。
政策调整后的十大变化
1.严禁公办中小学招收择校生。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的原则,严禁公办学校招收非政策允许的外地学生、接收择校生;高中全面取消择校生招生计划。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2.严格控制班额容量。加快学校建设步伐,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和区域,从2016年开始学校起始年级小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到2020年全市全面消除“大班额”现象。
3.明确生源排序。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学区生源排序,学校招生时按照排序顺序接收学生。个别学区生源增长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4.明确与入学挂钩的房屋产权证性质。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其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5.明确二手房和共有房屋产权证业主的入学规定。二手房业主(含继承、赠与的业主)子女入学,自前业主享受学区指标之日起满6年后方能再次享受学区指标;持共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一个业主子女享受学区指标后,另一个业主子女须满6年后才能再次享受该套房的学区指标。未满6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一是在长沙城区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二是须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少一年(2016年参保年限和居住年限不做要求)。
7.完善直升生政策。完全中学增设“本校直升生”。拿出一定比例的高中招生计划作为本校初中直升生的指标;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委托管理满6年的初中逐步减少对口直升生指标,从第7年开始对口直升生比例由5%下降到4%,第8年下降到3%。
8.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长沙城区,但在长沙无房产且不在长沙居住和工作,小孩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9.房屋被征收居民子女入学有多种选择。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可凭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
10.建立“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系统”。本地适龄儿童入读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外地回长生入读小学或初中,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入学前一年10—12月份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学位。报名系统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对外开放,2017年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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