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诉讼代表人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诉讼代表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诉讼代表人

  第54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

  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 同意

  第55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考点]诉讼代表人产生、权限和种类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60条,61 条,63条,64条

  解析:应当掌握下列内容:1.代表人诉讼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强调人数众多,即只要一方或者是双方人数为10人以上,就可以推选代表人来参加诉讼。代表人诉讼分为起诉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种 类

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未推选代表的当事人的行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意见》第60条)

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

必要共同诉讼中自己参加诉讼

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意见》第61条)

当事人推选代表——推不出

 

可以另行起诉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

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注意]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与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区别

  4.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

  (1)公告程序。根据根据《民诉意见》第6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2)登记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6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3)裁判的扩张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64条,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