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益通神露产品,产品执行标准为Q/HFJTSW01—2004;批准文号为皖卫消证字[2004]第0026号。乙方负责省市区域的市场营销工作,职务为。
第三条:乙方在本协议规定区域内享受产品代理商优先权资格,成为益通神露产品代理商,应与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书》,双方权利与义务按《销售合同书》执行,其它区域遵照本合同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价格为元/盒(不含税价)。乙方应严格执行产品通路价格体系在本协议区域内销售(见附件《益通神露价格体系表》)。不得跨区销售。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区域提供产品应附带所需的法律文书。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在区域内与代理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应将销售合同书及附件各一份传真或者寄至,由审核并签字同意后,其销售合同才能生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款与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