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许可合同。
一、背景说明:
本协议甲方准许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内享有普通使用所许可的商标的权利。本协议是一份普通商标许可协议。
二、甲方与乙方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特准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商标,使用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甲方特保证乙方是得到许可的公司,有权在中国的区域内(不包括港、澳、台)使用该商标。
3、甲方同意乙方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该商标。
4、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在类商标证上核准范围内独占使用。
5、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至于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