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合同期满终止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应立即停止商标和其他有关标注的使用。对未用完的有“XX”商标及相关标记的零部件或材料,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处理,乙方不能擅自使用。
(四)、乙方为甲方加工生产的“XX”牌产品如因侵权到第三者(专利权、著作权)合法权益受到受侵害者的诉讼的,则甲方负责商标及相关标记侵权投诉的处理及责任;乙方负责产品整体设计(外观、结构等)侵权投诉的处理及责任。
(五)甲、乙任何一方因故需停止生产“XX”定牌产品时,应提前30天通知对liuxue86.com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将标注有“XX”商标的电热水器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加工合作协议,并对乙方按产品销售额的10倍处以经济处罚。如果产品销售额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