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员考试公告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加试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所有报考者须参加全部应考笔试科目且成绩均有效,其笔试成绩方有效。

  各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考试内容适当增加对宪法法律知识的测试。《申论》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在机关单位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使用C类试卷。

  (二)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7∶00 申论(A类、B类、C类)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2016年4月24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在全省17市设置考点,笔试人员在报名时自行选择考点城市,凭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

  (三)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40%、30%、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招考职位有其他专业科目考试(如外语等)要求的,按规定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参加笔试的人员可于5月下旬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四、面试

  (一)发布面试公告

  笔试成绩发布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dhrss.gov.cn)“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发布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员招考面试公告和省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考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确定面试人选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9人(含) 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4人的,面试人数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二)面试人选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

  面试人选须在面试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招录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领取《面试通知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以及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将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由招录机关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组织面试

  面试人员按照《面试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参加公务员面试。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每个面试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五、体能测评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机关的考生,需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确定体能测评人员的办法,详见《报考指南》。

  (一)体能测评内容

  公安机关的体能测评工作,遵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监狱、戒毒机关的体能测评工作,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不计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

  (二)体能测评要求

  受测者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签订本人身体状况确认书。对本人或对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60分钟内提出申诉或举报,组织实施单位将当场予以处理,逾期不再受理。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招录机关将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

  体能测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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