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已公布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4.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6〕1号)规定执行。

  15.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体检机构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6.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17.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计委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18.军事、武警院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按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原市招委、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体检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9.公安院校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和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20.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商卫计部门确定。

  21.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输入计算机,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体检信息校对表》并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22.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五、招生计划及章程

  23.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24.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

  25.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和表述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必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6.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7.各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有关部门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各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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