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中考招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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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北京中考招生工作通知

  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6〕8号)精神,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制定的任务和措施,全面有序推进中考中招改革,严格规范组织考试,促进公平、科学录取。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招生简章编制

  (一)招生简章

  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中招办负责;五年制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

  (二)招生政策

  1.继续开展市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及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工作。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和市级统筹计划继续实行分配到初中校,“名额分配”比例提高到50%左右。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

  2.继续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项目,丰富试验项目形式,打造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贯通式培养立交桥。继续推进职业高中开办综合高中班改革试验。

  3. 各区要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招收体育、艺术、科技其中一类特长生的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招收其中两类特长生的学校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招收全部三类特长生的学校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其中,具有全市招生资格的城区(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学校,须按照特长生招生计划15%的比例,面向郊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分配计划。

  4.部分示范高中可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跨区招生计划重点向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区和一般初中学校倾斜,并逐年减少跨区招生计划。城乡一体化学校可申请在资源输出区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在全市范围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编制不分区计划指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在全市范围招生,不对各区分配计划指标。

  5.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

  6.继续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

  各区和学校要加强对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的领导,按照2016年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二、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报考资格

  1.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 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相应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学生可以报名在京参加借考。

  3.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 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报考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和录取: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三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已满三年(不含补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三年学习年限。

  4. 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得报名。

  (二)报名、报考工作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须进行报名。应届初三年级学生报名信息从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要按照市教委要求认真检测本区初三年级学生CMIS数据,并组织考生对本人报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随迁子女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出升学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可以报考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

  学籍(往届生为原学籍学校所在区)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本市户籍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报考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非本市户籍考生应在学籍所在区进行报名借考。

  考生须按学籍所在区(注:往届生按初三毕业学校所在区)参加特长生招生,学籍信息最终以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内的信息确定。

  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考生,如回户籍参加全市特长生招生的,其学籍和户籍须同属城区或者同属于郊区。

  具有升学资格且具有同一学校连续三年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参加名额分配和市级统筹招生,往届生、外省回京报名考生以及回户籍报考考生不能参加名额分配和市级统筹招生。

  学籍信息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确定。

  各区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信息;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考生报名报考资格和有关学籍信息,确保考生报名报考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各初中学校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报名、志愿等信息确认单不得涂改,家长或监护人要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报名结束后,各初中校要公示本校具有参加名额分配资格的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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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北京中考招生工作通知

  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6〕8号)精神,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制定的任务和措施,全面有序推进中考中招改革,严格规范组织考试,促进公平、科学录取。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招生简章编制

  (一)招生简章

  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中招办负责;五年制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

  (二)招生政策

  1.继续开展市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及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工作。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和市级统筹计划继续实行分配到初中校,“名额分配”比例提高到50%左右。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

  2.继续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项目,丰富试验项目形式,打造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贯通式培养立交桥。继续推进职业高中开办综合高中班改革试验。

  3. 各区要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招收体育、艺术、科技其中一类特长生的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招收其中两类特长生的学校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招收全部三类特长生的学校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其中,具有全市招生资格的城区(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学校,须按照特长生招生计划15%的比例,面向郊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分配计划。

  4.部分示范高中可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跨区招生计划重点向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区和一般初中学校倾斜,并逐年减少跨区招生计划。城乡一体化学校可申请在资源输出区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在全市范围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编制不分区计划指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在全市范围招生,不对各区分配计划指标。

  5.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

  6.继续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

  各区和学校要加强对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的领导,按照2016年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二、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报考资格

  1.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 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相应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并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学生可以报名在京参加借考。

  3.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 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报考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和录取: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三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已满三年(不含补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三年学习年限。

  4. 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得报名。

  (二)报名、报考工作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须进行报名。应届初三年级学生报名信息从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要按照市教委要求认真检测本区初三年级学生CMIS数据,并组织考生对本人报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随迁子女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出升学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可以报考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

  学籍(往届生为原学籍学校所在区)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本市户籍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报考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非本市户籍考生应在学籍所在区进行报名借考。

  考生须按学籍所在区(注:往届生按初三毕业学校所在区)参加特长生招生,学籍信息最终以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内的信息确定。

  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考生,如回户籍参加全市特长生招生的,其学籍和户籍须同属城区或者同属于郊区。

  具有升学资格且具有同一学校连续三年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参加名额分配和市级统筹招生,往届生、外省回京报名考生以及回户籍报考考生不能参加名额分配和市级统筹招生。

  学籍信息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确定。

  各区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信息;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考生报名报考资格和有关学籍信息,确保考生报名报考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各初中学校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报名、志愿等信息确认单不得涂改,家长或监护人要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报名结束后,各初中校要公示本校具有参加名额分配资格的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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