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七)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市、县(市、区)招办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3.根据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调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届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规定如下:

  (1)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含技术科目补考合格,下同)的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必修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奖励1分,即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2)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及4门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3)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除两门选修科目以外的4门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取得A级的,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其奖励分数参照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政策执行;在参加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其奖励分数参照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政策执行。

  第3条规定的政策性奖励分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八)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等品学兼优的考生,可根据规定参加有关高校的自主招生。

  (九)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招生、试点学院招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综合评价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6〕2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6〕1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5〕20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5号)规定执行。

  (八)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6〕6号)规定执行。

  (九)空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十)定向培养直招士官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规定,2016年国家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计划安排在文科类、理科类招生,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文科类、理科类本科第三批院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取。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任务的完成。

  (十一)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组织管理

  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把高考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来抓,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以确保考试安全和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为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招委会是本行政

  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责任,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强化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切实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绝对安全。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快完善应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

  (三)强化考风考纪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切实提高考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规范,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要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强化规范招生体系建设。各地和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推进“阳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二十六个不得”的规定,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严禁违规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五)强化信息公开体系建设。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省地校多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照顾项目,不得享受相应照顾录取政策;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除须在本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外,还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上报我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其特殊类型录取。

  (六)强化宣传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和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要坚持“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标,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省有关部门,省招委会委员,有关新闻单位。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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