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教育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方式:
⑴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
⑵按报考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在第一、二志愿征集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⑸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其中空中乘务专业需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者,我院将予以发放《2016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考生须持《2016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方可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录取;环境艺术设计考生须取得全省美术专业统考专科合格证,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表演艺术专业考生须获得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测试合格证,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航空服务专业:8000元/年;表演艺术专业、装饰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办理贫困生助学贷款;二是设立特困生救助基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减免制度;三是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四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信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东路3556号 邮编:250200
咨询电话:0531-81920108;81920112;81920213
招办传真:0531-81920213
学院网址:http://www.sdts.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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