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2016招生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山东管理学院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管理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山东管理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语种:学校本科商务英语专业、专科商务英语专业、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中澳合作双文凭)、会计专业(ACCA方向)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学前教育专业招生依据卫生部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考生必须身心健康,如患有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或者有精神病史以及色盲、色弱、身体残疾等,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事业。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有上述情况者将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依次录取征集志愿考生。省外招生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考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依照招生专业计划,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学校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二十五条 考生符合上级规定的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已记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各专科专业报考及录取:美术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投档,按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美术类专业采用认可所有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具体详见《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本科、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统一核定的标准。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企业管理(中澳合作双文凭)专业学费12000元/年,会计(ACCA方向)专业学费12000元/年;此外,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为校企联合培养专业,采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学费8000元/年。

  第三十条 资助与奖励政策

  1.设立国家及山东省奖助学金(占学生比例 18%,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

  2.设立学校奖学金(占学生比例 10%)和院长奖学金。

  3.设立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5.按照国家规定,帮助贫困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山东管理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管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网址:http://www.sd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mu.edu.cn

  电话:(0531)88960001 传真: (0531)88960001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丁香路3500号, 邮编:250357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详细可参见山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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