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招考工作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报考艺术设计、美术、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若生源地有省级相关专业统考,考生须取得报考专业统考合格证或成绩达到及格水平;没有省级专业统考的,要取得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院承认的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合格证。
(二)在不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我院按文化科成绩上线、专业科成绩排名由高到低按计划录取;当考生专业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科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科成绩再相同时,艺术文考生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艺术理考生按高考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不分文理时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顺序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它情况,由我院招生录取委员会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第十四条 我院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院所有专业对考生高考时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入校后涉及外语教学一律用英语。
第十六条 我院录取结果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名册为准。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我院招生办将会同教务处对所有新生入学资格进行重新核实,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组织专业复试,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我院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组织新生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明显不适合相关专业入学条件的,我院有权取消该生录取资格,考生档案退回原籍。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我院2016级新生按照鲁价费发〔2013〕93号文件规定,执行我院2016年全日制在校生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助学政策:
我院符合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专科段在校生依法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生)、退役士兵教育资助(6000元/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6000元/生)、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等政府奖助学金、各级学院奖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安置等资助政策。
五年一贯制在校生前三年间,每生每年可获得国家免学费补助2500元,学院免学费补助每生每年4000元,部分学生前两年另可获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各类助学政策评选办法,依据当年各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载明的毕业条件时,颁发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待遇。专升本按当年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就业
第二十三条 我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我院高度重视职业导向和社会实践课程开设质量,就业、创业指导与实习实训、工作室制和社会服务的渗透融合贯穿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为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留下足够的时间空间。同时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最后一道屏障,保障毕业生优质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保留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此招生章程已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考生可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联系方式: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管理部门为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9847675、89847673、89847699 (传真);
电子邮箱:sdvcad@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sysy.com.cn;
学院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531-8984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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