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消费者权利

  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消费者权利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我大家整理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有关介绍,欢迎考生前来参考交流,希望能有所帮助。

  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应注意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又包括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

  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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