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37.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公民个人家庭生活资料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种。
38. 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而资金信托业务是指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行为。
39.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有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制度性和长期性。
40. 投资:指投资者运用持有的资本,用来购买实际资产或金融资产,或者取得这些资产的权利,目的是在一定时期内预期获得资产增值和一定收入(固定的或非固定的)。
41.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2.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有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3. 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4.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45.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8. 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49.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50.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51. 基金合同:是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为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52.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53.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54.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55.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具有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的委托,以其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实务中,商业银行通过发售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募集客户资金后,代理客户在境外进行投资,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56.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波动的不确定性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57. 信用风险:是指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58.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59.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定性方法:投资者需对宏观环境、理财产品发行方(比如商业银行)和管理者(比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60.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定量方法:即在对过去损失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的分析和预测。
61. VaR方法(Value at Risk):称为风险价值模型,也称受险价值方法、在险价值方法。其含义指,在市场正常波动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更为确切的是指,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价值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最大可能损失。VaR指标包括VaB和VaW,分别代表一定概率下产品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低期望收益率。
62. 政策风险:指由于国家各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比如说,如果证监会对新股发行机制进行改革、新股发行的套利空间发生变化,很多银行发行的打新股理财产品就会受到影响。
63. 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指当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以及企业信托融资项目时,客户面临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的信用违约的风险。例如,信托类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受到很多低风险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如果所投向的信托计划发生违约事件,将会导致投资者的理财资金发生损失。
64. 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常见的风险。
65. 流动性风险:指同样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所以作为对流动性的补偿,预期收益会相对高一些。投资者在选择的时候,不能仅看预期收益,而要结合家庭的财务支出计划来统筹考虑。
66. 提前终止风险:指如果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或者发生商业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67. 销售风险:指不实或夸大宣传、以模拟测算的收益替代预期收益、隐瞒市场重大变化、营销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和不当销售。
68. 操作风险:指在办理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当操作导致的损失。
69. 交易对手管理风险:指由于合作的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70. 延期风险:指理财产品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的风险。
71.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信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72. 银行个人理财的投资者教育:主要是指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客户开展的普及理财知识、宣传理财政策法规、揭示理财风险并引导客户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者教育是由银行及相关主体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有关个人理财相关知识和经验,其目标是协助客户提升理财技能,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并提示相关的理财风险,告知客户所拥有的权利及权利的保护途径,以提高客户素质的一项系统的社会活动。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一项普惠全社会的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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