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宁夏财政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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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6〕76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16〕29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我区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政府会计准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发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解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解读、“一带一路”战略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6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一)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宁单位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评选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参加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人员,一律参加网络培训。

  (二)属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评选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选择参加本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三)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处理方式

  未完成2015年以前年度(含2015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参加网络培训补学。

  另外,会计人员也可选择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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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6〕76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16〕29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我区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政府会计准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发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解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解读、“一带一路”战略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6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一)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宁单位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评选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参加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人员,一律参加网络培训。

  (二)属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评选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选择参加本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三)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处理方式

  未完成2015年以前年度(含2015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参加网络培训补学。

  另外,会计人员也可选择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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