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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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项目

内容

保证合同

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2005年综合题)

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的资格,但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几种情形。尤其是: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2006年综合题、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

一般保证(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

  1.保证的责任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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