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四川宜宾市公务员考试通知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普通公务员,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职位中的综合管理类、警务技术类职位笔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卷面满分100分,各占笔试总成绩的50%。

  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职位中执法勤务类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三科,各占笔试总成绩的40%、30%、30%。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6年12月3日至4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3.心理素质测试

  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职位所有人员均进行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于2016年12月4日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心理素质测试未达合格标准的,不进入下一考录程序。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4.笔试加分:

  报考普通公务员职位:

  “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5﹒12汶川地震”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 1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4﹒20芦山地震”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12月5日前的工作日内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立功受奖证书、表彰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西段13号803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报考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职位: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单位驻地在三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2)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3)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4)“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5·12汶川地震”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4·20芦山地震”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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