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易错试题精选”,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易错试题精选
【问题1】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没有处分权。但是我想问如果房子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有事婚前买的,但是是共同还贷。这样的情况属于共同共有吗?
【回复】不是的,对此这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的原则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问题2】专利权在合理使用方面有哪些限制?
【回复】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用经过任何机构批准,任何人都可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用专利方法销售的情况。
一、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即认为其专利权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 ,它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在先使用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条件的"先使用人",可以在原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技术。先用权可以转让,但不能脱离原来的生产实体单独转让。
三、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我国有关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但这种使用仅限与我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有互惠条约的国家的运输工具,并不面向所有国家。需说明的是,在临时过境运输工具上载有仿制专利的产品,不在此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应视为侵权。
四、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但这种使用,只能是小范围的没有营利性质的使用,不能对专利权人的潜在的市场利益构成威胁,否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问题3】行纪合同与间接隐名代理有什么区别?
【回复】隐名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已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合同法》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4,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5,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成立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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