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2016年冲刺卷及答案

  四、案例分析题

  (一)

  1.CD【解析】一般的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ABCD【解析】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AD【解析】会计科档案管理人员,是会计工作岗;出纳员不能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4.ABCD【解析】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收入、费用、会计档案保管登记工作。

  5.A【解析】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单位。

  (二)

  1.C【解析】《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ABCD【解析】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ABCD【解析】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AC【解析】根据《会计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ABD【解析】根据《会计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恢复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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