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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与解释】
十项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转移,或服务已对外实施并被接受。
第二类特点:脱离增值税链条。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链条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的主要行为归纳:
货物来源 | 货物去向 |
自产或委托加工 |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外购 |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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