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三)一级教师

  1.育人效果良好

  (1)掌握教育规律,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3)较好地运用本学科教学中的德育元素,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发挥学科教学的育人功能。

  (4)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成绩优良

  (1)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掌握课程标准,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

  (3)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较熟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

  (4)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学生课外实践活动。

  (5)具有讲授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参与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校本课程开发。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并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对教育教学进行探索和自我反思评价。

  4.在培养二、三级教师的业务水平与教育教学能力上有一定的成绩。

  (四)二、三级教师

  1.积极履行全面育人职责,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帮助学生进步。

  2.承担或协助做好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方面的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3.能正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准确,课程设计合理。

  4.能够规范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方法,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作业设计切合授课内容,能够帮助学生掌握学科知识,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累计有两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2年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2年在企业实践2个星期以上的工作经历。

  3.教学工作量饱满(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3,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达到要求)。

  (二)高级教师

  1.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累计有两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2年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2年在企业实践2个星期以上的工作经历。

  3.教学工作量饱满(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3,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达到要求)。

  (三)一级教师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2年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有每2年在企业实践2个星期以上的工作经历。

  3.教学工作量饱满(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达到要求)。

  (四)二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务,其近五年年度考核须具备一次及以上优秀等级,且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1、2项二选一,第3至5项三选一。

  (一)正高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先进事迹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至少2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国家级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5.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二)高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先进事迹被省(部)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三)一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先进事迹被市(厅)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五、其他

  (一)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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