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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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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