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16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17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

  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件。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实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2017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实现全面持证上岗。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教育考试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第三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等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面试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与管理;负责指导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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