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练习题及答案

  6.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 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 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 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 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答案】:C

  【解析】: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破产分配方案公告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项毫无疑问都成立。

  C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其以破产债权抵销所负的债务从合同法上看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如果用于抵销,将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破产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时,如果允许其与破产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就会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因破产财产收入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转让破产债权的人则可以得到比其他债权人高的偿还率,受让破产债权的人实际偿还的债务额也大大减少。为了杜绝此种情况,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的,应不得用于抵销,故本题应选C项。

  7.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在广州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该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部分权利时,无需经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

  C 如果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就必须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D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答案】:C

  【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该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8.下列有关票据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除应依法受到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外,还应承担因此而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

  B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持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责任

  C 付款人与持票人恶意串通,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D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105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付款人,而不是主要责任人员,故A项不正确。该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未规定赔偿责任,故B项不正确;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D项不正确。该法第102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9.张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人独资企业,对于该企业的债务,张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A 以登记机关载明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B 以企业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 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多了“连带”二字,因为一个人是谈不上连带的,故C项错误。B项的错误在于限定在“企业财产”上,而事实上应当是个人财产,故B项错误。

  10.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在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是:

  A 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B 首期出资为人民币200万时即申请设立登记

  C 发起人甲以自己良好的信用等级出资

  D 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

  C项违反《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得以信用作价出资,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公司法》第8l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该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以上规定可知,A、B项表述正确,不选;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要求有公司住所,但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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