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师法》规定,各类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分别为:
1.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2.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3.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6.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目前,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公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行,部分试点省份已提高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师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
十、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有哪些要求?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省份,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2.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十一、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哪些内容?
答: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后,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综合素质: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及一定的文化素养;具有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2. 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学生指导的知识和能力;管理班级的知识和能力。
3.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拟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有效教学能力。
4.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主要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 综合素质、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三项内容通过笔试的方式考核;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察一般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十二、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有何特殊规定?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只需具备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一般不作为必要条件。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十三、对于普通话测试水平有何特殊规定?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二)项二款规定: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般不对其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参加普通话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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