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本节主要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银监会的设置: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l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因此,需强调的是,本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从机构性质上看,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地域上看,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其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有6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一系列措施。
其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销。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是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
其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即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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