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乙方租赁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租期以甲方仓库办理并通过乙方经办人签字的发料单为验收合格凭证,退租物品以甲方经办人的退料单作为物品和结算租金的凭证。
第七条:乙方在退还物品时,其中所领的物品不得调换,如发现不是原领物品,双方材料员签定认定,按物品原值的百分之三十付给甲方质量补偿费,所租物品报废赔偿原值的百分之百,未到合同期满退租,按原约定租期计算租金。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此合同履行地为甲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以后再发生业务不再另签订合同,一律按此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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