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社保新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文件,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086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34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417.2元、失业保险费85.03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50.4元、失业保险费51.02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66.8元、失业保险费34.01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70.4元、失业保险费5.67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74.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9.6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俗称北京绿卡)将无需再自行出具社保缴费记录。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最新版本的北京绿卡申办条件出炉,本着便民的原则,其必备的申报材料“瘦身”,裁撤了诸多证明。
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一律取消
据了解,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将在购房、买车、子女上学等诸多方面享有市民待遇,因此其申报引人关注。昨日,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北京绿卡的申办条件有所更新,新办人员所需准备的申报材料开始“瘦身”,之前需由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一律取消。
像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一项中,如果是租房者,最新要求是只需出具租房协议和租赁税票单据(由街道租赁房屋税务征收部门出具),而之前要求由居委会出具的允许房屋出租的证明被取消;如果是居住亲友住房的,最新要求是只需出具房产证、亲友双方身份证,原来要求出具的亲友关系证明以及房主确实居住于此的证明也被专门模板的声明所代替。
同时,最重要的“瘦身”在于无需再自行打印社保缴费记录。市人力社保局表示,目前办证系统已经跟社保系统连通,只要输入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其在京的社保缴费记录就一目了然。
此外,持证人员随往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内生育的,只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户籍地计生政策外生育的,须提供所有随往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可证明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
个税证明有望不再出具
对于纳税方面的要求,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应提供最近连续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一般单月不低于150元。而每月150元的纳税额,相当于税后工资约达到5900元、税前工资在7800元左右。2015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比照2014年度的本市月平均工资6463元,7800元的工资水平比平均值稍高,“工作居住证针对的是外埠人才,薪酬水平也是人才的市场化评价标准之一,这也是为什么需要对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同时,该负责人还透露,正在研究工作居住证系统与个税系统实现信息交换,未来办证有望不用再由申报者提供纳税证明,更加省事。
提交假材料将永久失去办证资格
北京绿卡的申报因为有限定“门槛”,一些有需求者就动起了“歪脑筋”。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不允许弄虚作假,对提交虚假材料而得到的绿卡,一经查实,单位和个人都将列入黑名单,永久失去办理工作居住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法办。
释疑
问:考了在职研究生,拿到了硕士学位,但没有学历能办吗?
答:可以办。因为认的是学位!
问:个人资质条件中的第三条里怎么界定做出突出贡献?怎么才能算是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人才?
答:目前为止能符合此条的人并不多,需要作为特殊情况进行认定。
问:社保缴费记录出现断缴可以申报吗?
答:至少在申报单位有最近连续缴纳6个月的社保记录。
问:要求个税单月缴税不低于150元,可以拿平均数折算吗?
答:不可以。
内存
新办证人员需要什么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提供)
(2)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单位经办人直接通过系统打印),申请办理报告(由申请单位撰写,需注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事项)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房协议和租赁税票单据(由街道租赁房屋税务征收部门出具);③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④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网上已提供模板)和双方身份证
(5)聘用(劳动)合同(由单位提供)
(6)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本人持身份证到地税部门打印,税单注明由本单位代扣代缴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7)近期一吋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诚信声明(本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还要加盖公章)
(9)随往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10)随往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户籍地计生政策外生育的,须提供所有随往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可证明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
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第四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doc)
(二)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三)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足额、按时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负责代收并为其代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第九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灵活就业情况。不再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
第十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停止灵活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30日的;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二条 享受过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年度预算审核,按月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保所于每月10日前,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本区县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25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区县财政部门须严格按《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金缴拨时间的通知》(京财社[2006]384号)要求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保所应按月听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情况报告,并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记入管理台帐,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被骗取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全额追回。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
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的宣传力度,使失业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尽快实现就业。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项材料,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同时废止。2007年1月1日前已被批准享受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