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措施

  2017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措施【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明确,我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8月起开始,到2017年5月31日前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6年8月至9月

  1.建立机构。成立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各地参照建立相应的指导机构。

  2.制定方案。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

  3.召开会议。召开全省第十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同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4.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增强民主法治意识。教育干部群众特别是竞选人,自觉遵守选举纪律,引导群众按照真实意愿投票,依法行使自身民主权利。

  5.培训人员。各级要对选举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让广大选举工作人员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6.落实经费。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并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7.财务审计。各村民委员会在选举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应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审计结果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等方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选举实施阶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

  1.村民委员会选举。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提倡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推选进入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

  (2)选民登记。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志愿登记制度。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确定并公布选民登记的时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组织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对行动不便的老、病、残人员可由登记工作人员上门登记,逐一确认其参选意愿。对外出务工人员,应及时依法告知,无意参选的可不纳入选民登记;有意参选但无意返乡的,严格执行委托投票规定。选民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名单应在正式选举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选民参选率达到90%以上。

  (3)候选人提名。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要有1名妇女候选人。实行“海选”(即无候选人,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地方,可不提名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换届选举,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候选人,确保每个村民委员会都有1名以上妇女成员。

  (4)选举投票。选举前要及时通知到每一位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位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5)宣布选举结果。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6)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海选”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海选”是保障群众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各地要根据同步小康“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指标体系的要求,统筹谋划,科学确定“海选”比例,确保到2020年村民委员会的“海选”率不低于80%。“海选”率已达到指标要求的,要进一步强化措施,稳步提高,力争实现全面“海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实现交叉任职,应立足实际,不搞“一刀切”。

  2.居民委员会选举。

  (1)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候选人由十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居民小组提名或选举指导小组提名产生。

  (2)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派代表(1人)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票数过半,方可当选。

  (3)倡导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一人一票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强化措施,确保居民委员会“直选”率在上一届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居民委员会“直选”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

  3.后续重点工作。

  (1)工作承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等,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5日内召开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建立人民调解、治安护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委员会及妇联、团支部等群团组织。

  (3)全面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1个月内,应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按照《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黔民发〔2016〕23号)相关规定执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完善规章制度。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尽快制定工作目标,依法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4月至5月

  选举工作全面结束后,各县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及时统计有关数据,填写工作报表,完成书面总结,并将换届选举的文件、资料等整理成册,归类存档。市(州)在县级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完成后,要统一组织换届选举检查验收,验收内容要按照选举工作方案的要求分解量化,检查验收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2017年4月10日前,市(州)要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省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省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情况完成全省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省委、省政府,并召开全省第十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方案还对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以下工作要求:

  ——规范选举竞选行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一场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各地要为选举创造良好的环境。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集体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发生。

  ——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的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由第九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全程监督。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发挥民间力量监督作用,提倡由本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复员退伍军人等组成选举观察小组等,对选举进行全程观察和记录,作出客观评价,为化解争议和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提供参考依据。

  ——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对群众来信来访,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要畅通信访渠道,严格登记、受理、告知程序,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并向信访人出具书面信访处理意见。要坚决避免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重大突发性信访事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疏导思想、回应诉求,确保基层社会稳定。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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