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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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jú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鼓励局各单位积极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jú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早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报告,由产业发展科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得到 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审计科负责,实行分项目单独作帐、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开支均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局党委明确一名局领导组织项目实施,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并设置一名项目联络员。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和联络员,一个月一次工作进度交流例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主动积极加强与产业发展科的沟通联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互动、灵活、高效。同时,产业发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的联络员必须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每月22日前向产业发展科书面或者电话报告项目投入和进度等最新情况,再由产业发展科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向jú长汇报全局的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督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接受县农业局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而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实施单位必须向产业发展科报告验收结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存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接受部、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产业发展科提请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县农业局统一行文,向上级申请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分工协作。产业发展科负责协调联络上级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汇总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财务审计科负责获得相关单位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归集项目资金使用票据、账目等;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阶段的所有施工和监理资料,安排布置验收观摩现场等。

  第二十八条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n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资料等,都必须归口产业发展科统一管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再由产业发展科将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给局办公室,按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档案资料包括:

  申报立项阶段:关于申报项目或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可研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编制合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编制合同、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等。

  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发改局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标公告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单位技术标书,公证书等。

  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申请政府采购的文件及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批复文件,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图,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等。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其他有关审批、调整、检验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宣传推介

  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宣传报道。局各单位应认真n好项目的包装工作,策划设计宣传方案,努力提高项目的知名度,为全局争取荣誉,也为以后争取更多的项目打好基础。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了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最终能够实施。对正在实施或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应组织好对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相关场合、各种媒介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应积极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项目的运作情况,努力争取项目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宣传中必须严格财务开支制度,控制各种宣传费用,做到以最少的开支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产业发展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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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jú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鼓励局各单位积极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jú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早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报告,由产业发展科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得到 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审计科负责,实行分项目单独作帐、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开支均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局党委明确一名局领导组织项目实施,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并设置一名项目联络员。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和联络员,一个月一次工作进度交流例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主动积极加强与产业发展科的沟通联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互动、灵活、高效。同时,产业发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的联络员必须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每月22日前向产业发展科书面或者电话报告项目投入和进度等最新情况,再由产业发展科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向jú长汇报全局的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督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接受县农业局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而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实施单位必须向产业发展科报告验收结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存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接受部、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产业发展科提请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县农业局统一行文,向上级申请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分工协作。产业发展科负责协调联络上级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汇总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财务审计科负责获得相关单位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归集项目资金使用票据、账目等;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阶段的所有施工和监理资料,安排布置验收观摩现场等。

  第二十八条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n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资料等,都必须归口产业发展科统一管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再由产业发展科将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给局办公室,按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档案资料包括:

  申报立项阶段:关于申报项目或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可研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编制合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编制合同、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等。

  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发改局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标公告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单位技术标书,公证书等。

  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申请政府采购的文件及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批复文件,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图,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等。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其他有关审批、调整、检验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宣传推介

  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宣传报道。局各单位应认真n好项目的包装工作,策划设计宣传方案,努力提高项目的知名度,为全局争取荣誉,也为以后争取更多的项目打好基础。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了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最终能够实施。对正在实施或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应组织好对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相关场合、各种媒介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应积极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项目的运作情况,努力争取项目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宣传中必须严格财务开支制度,控制各种宣传费用,做到以最少的开支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产业发展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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