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用记录的收集和管理,需要完善各层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国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外,还包括各类机构、协会等建立的围绕某一行业或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各共享平台间目前仍普遍存在壁垒,多数成为信息孤岛,信息共享标准及使用规则相对缺失,阻碍了信息共享在征信行业发展进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对策]
要健全征信、完善数据,要互联互通、强化分类,要严肃惩戒、约束失信。对于前两方面,需从国家层面不断补充和完善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对于信用信息采集后的处理,需要制定国家统一标准,尤其注重防止因沟通机制不畅造成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真正将信用信息共享落地。对于第三点,要切实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将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各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为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需要切实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力。
一是要加快完善信用立法,明确赋予征信数据、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效力,尤其是要将守信和失信行为在公共服务领域差异化,有失信行为者,要按照相应立法将无法获得与守信行为同等的社会福利,要明确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强制使用信用报告;
二是要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体系,建立起从投诉受理、调查到失信联合惩戒的流程制度,赋予相应主体权限,不断降低守信人获得公正执行结果的综合成本(如时间成本、精神成本);
三是坚决提高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失信行为,在通报批评、终生禁入等方式外,要依法坚决执行行政、民事甚至刑事处罚判定,让失信行为切实付出巨大代价,对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人予以严厉惩戒,坚决防止失信行为的“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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