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关于2017年招生的各种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各专业无专业语种或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在各省高考成绩达到当年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相应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各省相应批次的进档考生中,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照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院校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在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按照院校志愿,依次录取剩余考生,直至计划满额。
2.按照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优先安排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相应专业额满,依次安排考生剩余专业志愿。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调剂者,随机调剂至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3.为保障学校录取率和招生计划的执行效率,在相应政策允许的省份录取中,学校于各批次投档结束,在考生本人和家长出具书面材料后,对不来校报到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因考生不服从调剂退档造成的计划缺额,按各省相关政策,依分数高低顺序录取递补考生,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5.艺术类专业按照当年《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6.录取相同条件的考生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职业技能情况(针对春季高考考生)等因素,择优录取。
7.各专业不设分数级差,各专业无单科成绩要求。
8.录取中考生各项加、降分情况按照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的查询和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学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收费标准。
1.我校2017级新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规定执行,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2.住宿费普通间每生每年1200元。此外,学校设有差异化的住宿条件,学生入学后自愿选择。
3.退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按国家相关政策发放。学校还设有学校奖学金,奖优助困,同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帮助。学校依据相关政策,协助在校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历证书颁发机构和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山海路99号
邮政编码:276826
联系电话:0633-81096668109077
传 真:0633-8109077
网 址:www.sdflc.com
电子信箱:sd13387@126.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法规、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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