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如何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设定依据: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0〕46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11月15日)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0]4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2000年11月15日)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0]96号《关于居住外省市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年12月30日)
沪医保中心[2005]52 关于本市医保现金结算服务项目下放至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09]27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7]232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申请条件: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卡或社保卡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
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住院医疗费。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
3、上海银行医保认同卡或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借记卡
4、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还应携带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2)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3)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5、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1、全市区医保中心
2、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1、区医保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2、街道医保服务点上班时间请电询该机构
3、此项目区医保中心按照参保人申请报销的金额设定具体的办结时间,以经办机构通知时间为准;街道医保服务点受理后,具体办结时间以窗口通知为准
4、此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及投诉962218
2、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⑴可通过上海医保网站可在本网站“信息查询——医保及相关服务机构查询”页面查找(http://www.shyb.gov.cn/xxcx/yb07.html)
⑵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电子地图”页面查找(http://project.ddmap.com/shsbj/)
办理流程:
其他说明:
1、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当至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
2、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的规定执行;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报销不得同时参照两地的规定。
4、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帐户资金的扣减、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起付线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费专用收据日期所处医保年度的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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