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1、会议的举行: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就是开会。一年一次,一般是在第一季度,由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2/3以上。

  ① 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出本团的团长、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均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 预备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③ 主席团。是全国人大会议的主持者。主席团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并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会议的执行主席。

  ④ 列席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大会议,其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人员也可列席。

  ⑤ 秘书处。全国人大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2、议案的审议

  ① 提出议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日程。

  ② 审议和表决。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③ 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询问和质询

  ① 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② 质询。是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就政策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质问或监督性意见。质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动态 司法考试大纲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