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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师范大学,院校部委代码:10346,浙江省代码:0020
第六条 学校类型和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
第七条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杭州,有仓前新校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古荡湾校区(杭州市万塘路258号)、玉皇山校区(杭州市玉皇山路77号)。
第八条 学校是一所办学历史悠久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可以追溯到创建于1908年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杭州师范学院,2000年前后,杭州教育学院、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校相继并入,2007年学校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
第九条 学校是一所拥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四大主干学科,学科涉及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
学校现设有教育学院、阿里巴巴商学院、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和医学院等18个学院、1个基础教学部、1个直属附属医院(市二医院)和1个独立学院(钱江学院)。拥有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2个联合培养博士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和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培养教育领导学硕士项目。现有71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特色专业5个,省级重点专业15个,省级“十二五”和“十三五”优势专业20个、特色专业14个。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0000余人,其中本科生17000余人、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200余人;教职工2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4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均超过50%。有共享两院院士4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5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7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10人。
第十条 学生完成相关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1.学校设立教师教育荣誉学院——经亨颐学院。新生进校后,择优选拔80名优秀学生进入经亨颐学院进行特殊培养。
2.“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与录取(浙江省)。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普通类提前、体育类提前录取,不影响考生报考其他统招专业。其中小学教育(师范)专业120名,学前教育(师范)专业40名,特殊教育(师范)专业40名,护理学专业80名,电子商务专业50名,艺术教育(师范)专业30名在普通类提前录取;体育教育(师范)专业13名(其中健美操方向3名、羽毛球方向2名、网球方向3名、足球方向3名、篮球方向2名)在体育类提前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10%之间。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规则:
1. 普通类专业:
浙江省、上海市:按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余省份(文、理科专业):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录取办法执行,专业志愿不设级差。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2.则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1)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7年高考。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由学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省统考成绩等部分组成。
小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电子商务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4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艺术教育(师范)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音乐类省统考专业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满分100分)×3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60%+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满分100分)×3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
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第,其中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第作为“技术”科目学考等第,自选综合不计。
(3)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按照各专业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
(4)在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
3.艺术、体育类专业:
(1)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美术学(师范)、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浙江省:按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余省份: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2)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绘画专业:
浙江省:按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它省份: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专业省统考合格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取得美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填报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绘画四个专业高考志愿。
(3)书法学专业:
浙江省:按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4)校考综合分计算办法:
综合分=文化成绩×50% + 【(校考成绩(折合成100分制))×(各省高考文化总分值÷100)×50%】。
(5)体育类专业:
体育教育(师范)、休闲体育专业:
浙江省:按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体育专业特招生:须参加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特招生专项测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项测试。对文化成绩达到浙江省对体育特招生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专项测试合格(入围、替补)名单,择优录取。
其它省份: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录取原则详见《杭州师范大学2017年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
4.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5.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有下列疾病类型者,请勿填报受限专业(类)。
序号 | 疾病类型 | 受限专业(类) |
1 |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 2017年所有招生专业 |
2 |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 2017年所有招生专业 |
3 |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 2017年所有招生专业 |
4 |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 2017年所有招生专业 |
5 |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2017年所有招生专业 |
6 |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 | 2017年所有招生专业 |
7 |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 | 化学(师范)、应用化学、制药工程、药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体育教育(师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师范) |
8 |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 | 化学(师范)、应用化学、制药工程、药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体育教育(师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师范)、美术学(师范)、绘画、动画、应用物理学 |
9 |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 化学(师范)、应用化学、制药工程、药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体育教育(师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师范)、美术学(师范)、绘画、动画、应用物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网络营销方向)、国际商务、文化产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健康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 |
10 |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信息服务方向) |
11 |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 |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师范) |
6.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2017年起,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具体录取办法浙江省、上海市按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其余省份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浙江省以外的其它省份,下列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按类培养:
1.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按专业招生,按数据科学与统计类培养;
2.生物科学(师范)、环境工程、生物技术按专业招生,按生命与环境科学类培养;
3.经济学、金融工程按专业招生,按经济学类培养;
4.旅游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按专业招生,按管理学类培养;
5.化学(师范)、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制药工程按专业招生,按化学类培养;
6.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网络营销方向)、物流管理按专业招生,按电子商务类培养;
7.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信息服务方向)、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按专业招生,按信息技术与国际服务工程类培养。
进校后,专业分流及转专业办法具体参照《杭州师范大学按类招收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及确认实施办法》和《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专业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杭州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
新生入学时,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专业分流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按专业招生、按类培养”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有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杭州师范大学2017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学校网址: http://www.hzn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 http:// bkzs.hznu.edu.cn
第二十四条 咨询联系方式:杭州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
招生热线: 0571-28865518(2017年6月10日起开通)
0571-28865193(兼传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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