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厂里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若在非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打架斗殴、犯罪等责任自负。
6.甲方应负担自己的车费、公司规定需办理的体检等及按月给乙方收入20%的联络管理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新手低效和做废产品的成本,乙方为获取该信息的信息费,联络通讯费、交通费、食宿费,多名驻厂管理员工资以及由于)
7.工作期间为 2010 年7 月 4 日 至2010 年 8 月 底。甲方服务时间内,不得擅自离职,如有特殊事情,须提前半个月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厂。
在此约定期间未满擅自离厂或辞工,按违约计算,赔偿乙方500元(RMB)违约金。(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等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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