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我校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按规定批次投档。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对投档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普通高考及高职“3+证书”招生的投档考生,我校进行择优录取的原则如下:
1.文科、理科和3+“证书”等类别的录取排名分,按考生的投挡总分计算;音乐、美术等类别的录取排名分,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投档总分×30%计算。
2.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排名分进行排名,优先录取本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若该专业招生计划仍有空额,则继续录取本专业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录取排名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及录取排名分相同时,则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4.若音乐类专业、美术类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不再区分院校志愿顺序,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以录取排名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排名分的计算方式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于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投档考生,我校进行择优录取的原则如下:
1.文科、理科等类别的录取排名分,按考生的投挡总分计算。
2.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排名分进行排名,优先录取本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若该专业招生计划仍有空额,则继续录取本专业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录取排名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及投档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应用英语、商务英语、旅游英语专业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公示通过的加分项目及分值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计算机类专业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请色盲考生慎重报考;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者,请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文科类专业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6410元/生·学年;艺术(非理论)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艺术(理论)类专业8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元/生·学年至10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我校设有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
监督电话:020-38458854
传真号码:020-38458854
电子邮箱:jwjcsj@gtcfla.net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458158
传真号码:020-38458158
电子邮箱: zsb@gtcfla.net
学校网址:http://www.gtcfla.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tcfla.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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