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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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如果说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因而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也不尽相同。概括说来,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国家纵向权力配置和国家机关间关系方面有如下特点:

  (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均由该宪法予以规定。

  (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即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

  (3)在权力配置上,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

  (4)在国际关系中,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其地方一般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关系。

  (5)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6)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

  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有下列特点:

  (1)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

  (2)有多套政府体制。在联邦制国家,除联邦中央政府体制外,各成员国或加盟国都还具有自己特色的政府体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不要求成员国或加盟国与联邦政府体制相一致。

  (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

  (4)联邦制国家,公民有双重国籍,即公民既是联邦的公民,一般在国际法上使用联邦公民资格,又是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公民。

  (5)在国际关系中,有些联邦国家在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如原苏联的一些加盟共和国便具有这种资格。(6)在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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