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1)

  三、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以下题干材料,回答1-6题。

  甲、乙、丙共有一头骆驼,价值近万元,用于经营旅游服务。其中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向赵某借款,将骆驼交付赵某进行质押。后因甲无力还款,赵某欲变卖骆驼清偿债务,遭乙、丙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赵某因质押合同而取得质权

  B.赵某因善意而取得质权

  C.赵某不能取得质权

  D.甲应对乙、丙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甲、乙、丙对该骆驼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依照《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物的,应取得共有物份额2/3以上人同意本题中,共有人甲向赵某借款,而且借款用途只能是用于个人目的,其将骆驼质押给赵某为处分行为,该行为遭乙、丙反对,该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故赵某不能通过质押合同而取得质权,但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4条之规定,第三人为善意的,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赵某可因善意取得质权赵某变卖骆驼、清偿债务的行为是行使质权的行为因甲无权对骆驼设定质押,且其行为损害了乙、丙的共有权,故甲应对乙、丙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2.假设甲向钱某借款,将其份额向钱某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的效力如何?( )

  A.该份额抵押因合同签订而生效

  B.该份额抵押因乙、丙的追认而生效

  C.该份额抵押不能生效

  D.该份额抵押因登记而生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份额抵押问题对于动产的份额抵押,法律并未禁止,故甲有权向钱某进行份额抵押,并不需要乙、丙之追认对于动产的份额抵押何时生效,依该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定骆驼为一般动产,其抵押权自合同签订时生效,故该份额抵押也因合同签订而生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3.设甲放弃自己的份额,该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

  A.由乙、丙共同共有

  B.国家所有

  C.由乙、丙按原有份额按比例享有

  D.由乙、丙一人一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共有份额抛弃后的归属问题对于共有财产的份额,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共有人可以抛弃对于抛弃后的份额的归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依所有权扩张原理,应由其他共有人按原有份额比例享有至于为什么不能由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如果认定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则对某一财产就存在既有按份共有,又有共同共有之情形,违背物权法定之原则至于被抛弃的份额为什么不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被抛弃的份额为无主财产,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是如果认定为国家所有,则存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不便问题至于为什么不由乙、丙一人一半?对于抛弃的份额,由乙、丙一人一半,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理依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4.设甲欲出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非共有人孙某均欲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该份额应如何处理?( )

  A.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或孙某

  B.由乙、丙根据自己的份额按比例购买

  C.必须由乙、丙抽签决定由谁购买

  D.由甲决定卖给乙或者丙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1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至于按份共有人之间均欲行使优先购买权怎么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依照法理,此时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平等的,就应当体现份额所有人甲的意志,由甲决定卖给乙或者丙当然,甲不能决定卖给孙某,因为孙某不是按份共有人至于为什么不能依据乙、丙已有份额按比例购买,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时,多个股东均欲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购买,此处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一股独大"而在按份共有中,不存在此一立法目的,故应体现份额所有人的意志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5.设该骆驼在一次对游客李某的旅游服务中不慎将李某摔伤,李某花去医药费若干,对该医药费如何处理?( )

  A.应由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甲、乙、丙承担补偿责任

  D.应由李某自己承担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的债务承担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2条之规定,对于共有物所发生的债务,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存在连带关系的以外,按份共有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6.设甲与周某签订了该骆驼的租赁合同,对于该租赁合同的效力,下列表示正确的有:( )

  A.即使乙、丙反对,该租赁合同有效

  B.乙反对,丙支持,该租赁合同有效

  C.必须取得乙的同意,该租赁合同有效

  D.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该租赁合同有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共有物的租赁问题依照《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只有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和重大修缮行为才应取得2/3以上共有份额之同意,依照原理,对于负担行为一般只需要取得共有物1/2份额以上同意即可本题中,租赁行为为负担行为,甲的份额为40%,乙的份额为35%,丙的份额为25%,只需要取得丙的同意,该租赁合同就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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