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二

  三. 案例分析题

  1.徐某,男,20岁。1997年12月2日下午,徐与同学王沁华等人在课间休息时相互扔雪球耍,事后王沁华发现裤子被木材划破,怀疑是徐所为。因此,王在上课时用雪球打徐,并向徐身上吐痰。放学后,王沁华、王金泉为此又追赶殴打徐。第二天下午外出时又遭王金泉、王沁华的殴打,嘴被打破。徐因连遭王沁华等人殴打,一连几天不敢到学校上课,在家中自制尖刀一把。3月8日上午徐携带尖刀一把到学校上课,行至教室门前,被同学刘朋文拉到校外,刘与王沁华等一伙人又对徐进行殴打,徐所带尖刀被打落在地,徐拾起尖刀逃跑,刘朋文一伙人拾起砖头追打徐,将徐的腰部、腿部、脚部打伤,刘朋文追上前抓住徐后,用砖头猛击徐的头部等处,将徐的头部顶骨打破裂,手部打伤。徐在这种情况下,左手捂住自己的头部,用右手持刀乱捅,致刘朋文胸部、腹部六处受伤,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

  问:试分析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头本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加上叶某用车头与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损坏修理费12000余元,共计59000余元。未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货物也均未有损失。

  问:试分析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

  1.答:本案中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再继续受到侵害,持刀反击,造成刘朋文死亡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理由是:(1)徐某当时已经遭到了刘朋文、王沁华等人的不法侵害,即客观上已经存在不法侵害,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2)死者刘朋文与王沁华等人一道对徐某进行追打,刘朋文还抓住徐某用砖头猛击徐某头部等处,可见,刘朋文不仅是不法侵害者,而且是主要的不法侵害者,徐某对其实施防卫行为是合法的。(3)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防卫行为没有过当。因为当时徐某身上已多次受伤,而且刘朋文手持砖头将徐的头部顶骨打破裂,其生命已经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如不马上反击,将可能被刘朋文一伙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才持刀乱捅,造成刘朋文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案中应当注意的是,徐某虽然事先携带有尖刀,但其带刀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是多次被王沁华等到人殴打而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因此,不能因此否认徐某的防卫目的。综上所述,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在本案中,叶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叶某驾车在山路上行至下坡时,突然车闸失灵,这是意外的原因导致了车毁人亡的危险发生;为了使国家财产和本人的人身免遭这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损害,其采取用车头里侧与山壁擦行的措施,车速减慢了,但车仍在下行,危险并未消除,又无其他方法可施,叶某不得已才与上行货车相撞,使车停住。叶某开始认识到两部车车速均较慢,如果相撞也不会发生太大损失,而实际上仅造成了59000余元的损失,但保存了一车货物及车辆本身和人身的安全,损害的利益远远小于所保存的利益。叶某毁坏汽车虽然是故意的,但其目的是为了保存比汽车的利益更大的合法权益,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根本不相同的,叶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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