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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执业药师考后复核通知
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深圳考生: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8年1月31日在“中国人事考试网 ”公布,目前尚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合格标准。我市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通过考试的考生(附件4),按以下安排和要求提交考后复核材料。
一、提交材料复核方式
为方便考生和提升服务,本次提交考后复核材料采取网上提交的方式,无须到现场提交。考生可通过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 )首页“系统入口”进入“网上业务办理系统”(https://sz12333.gov.cn/tip/ ),具体提交程序和方法见《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提交考后复核材料的操作指南》(附件6)。
二、网上提交考后复核材料时间
2018年2月23日10:00至2月28日17:00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执行。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免试部分科目考试条件(级别为免2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精神,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界定,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附件7)。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指在涉药单位从事药品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人员的工作。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须上传的材料
1. 《2017年度执业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附件5);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2);
3.《工作简历表》一份(附件3);
4. 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学历(位)证书原件;
5.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
6. 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 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均须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上传提交。考生报考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字上传提交。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并回退。
五、注意事项
(一)相关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提交考后复核材料的最后期限。按国家规定,对逾期未提交考后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未提交考后复核材料和考后复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二)完成提交考后复核材料的考生,在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9日内请保证手机畅通,接收复核结果;也可根据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查询复核结果。考后复核通过的考生,请留意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的证书发放通知,可在网上《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申请深圳市邮政局的证书快递到付服务或按时到现场领取证书。
(三)深圳市考试院将按照深人考发〔2017〕18号文的相关要求,对预合格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核发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深圳市考试院联系电话:0755-88100099。
附件:
附件1: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doc
附件4: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人员名单.xls
深圳市考试院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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