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题
1、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2、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1985 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跺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 15 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
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2.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题库 | 司法考试辅导 | 司考一卷资料 | 司考二卷资料 | 司考三卷资料 | 司考四卷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