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管辖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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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管辖的总结


管辖的其它问题

类型

适用要点

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决定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只包括下移上,即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而不包含上移下,上级法院不能将其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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