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及面试
(一)考试科目
1.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由国家统一命题,藏语文由国家授权我区命题。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4.“3+文科综合”简称文史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工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史类和理工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办命制,由各市地招生办组织测试。
7.凡使用“汉语”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
8.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汉语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语文字试卷。
9.考试期间,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接受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的违禁物品安全检查和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识别仪)进行身份认证。
(二)命题及考试范围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藏语文试题由国家授权我区命制,其它科目的试题由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高考命题依据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语文等9学科《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和《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并依据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考试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课程标准实验版)》《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和《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的说明》中规定的必考内容和选考内容。
(三)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外语口试于6月10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另行公布。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和空军招飞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考试按《关于做好我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试〔2017〕67号)的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办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空军招飞按《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18年度招收空军飞行学员试点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试〔2017〕50号)的规定执行。
(五)面试
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市地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科学、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市地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市地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西藏民族大学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负责。
4.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6.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须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8.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却不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各市地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市地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市地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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