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三节 我国的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就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实行单一制,因为历史原因,民族原因。我国的单一制和其他国家单一制的区别:我国的单一制的结构有两个特别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制度,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地区实行的,具体说就是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必须是少数民族聚集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根据法律还有一个是民族乡,但是它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有民族特色的一般地方。

  二、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检察院)

  例1:哪些是民族自治机关?

  A.宁夏自治区的人大 B.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C.呼和浩特市的人大 D.银川市的人民政府

  C和D是不能选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银川和呼和浩特既不是自治区、自治州、也不是自治县。它是市,市是普通单位。

  例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定项选)

  A民族乡的政府

  B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

  C自治区的检察院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概念-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如此看来ABC符合题意,当排除。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的常设机构,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但毕竟不是人大。是否排除难以下结论。还是凭感觉选。

  本题选abcd.有些抠法条也教条了。

  例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99年试卷一第17题)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 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这里的限制条件有二:第一,只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第二,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司法机关。据比本题中A、C、D均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符合要求的只有B项自治州的人民法院,故B项为应选项。至于D项中的自治旗,是自治县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另一种称呼。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所有的权力不都是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同级同类的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的一般国家权力,同时还有自治权。比如宁夏和河南省是一个级别的,宁夏人大和河南省人大比较起来,河南省人大行使的权力,宁夏的人大都有,宁夏人大的自治权是河南省人大所没有的。河南省政府的权力,宁夏的政府也都有,但是宁夏的自治权河南省政府没有。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在组成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区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我们明确规定由实行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七大方面:重点掌握1、2、6。

  1.立法权。立法程序: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由批准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 案】C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只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才须报请批准。C选项属于省级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须报请批准即可生效。

  2.对法律和政治的变更权。

  下列选项中哪个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作变通规定的()

  A宪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D地方性法规 D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组织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力。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1999年试卷一第69题)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答案:B。

  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这是因为,永久性居民是出生在澳门或者说长期居住在澳门的居民,这种血缘与地理上的关系,使得他们的利益与澳门的前途、发展息息相关,使他们对澳门的稳定负有更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由它们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参与澳门政权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适宜的。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员的要求不同,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既无国籍的要求,也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因此,C、D两项不选。

  司法机关:

  香港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门还设有检察院。

  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行政长官必须年满四十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且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

  B行政会议成员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

  C特区主要官员必须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D特区立法会主席必须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

  D澳门都不要求在外国无居留权。立法会主席香港要求居满20年,澳门只要求15年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原则上要保留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全国法律体系中来看,它是比宪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来说它是最高的法律。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

  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如国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

  例1: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哪些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D.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8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之外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可见实行“一

  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全国性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别行政区适用。但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又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极少数与国防和外交有关的法律,即附件三所列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就有必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附件三所列法律如需增减,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方可进行。本题中B、C、D三项所列法律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内容,故均为应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可见,除宪法第31条所涉及的内容外,宪法条文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故A项不选。

  例2: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下列哪些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B.实行出入境管制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D.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答案:ABC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也有类似规定。故选A、B。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与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8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故选C。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5条也有类似规定。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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