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入境时取得的在留期间(标注在入境许可证印章上)后,仍想在日本继续学习时,必须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大约从在留期间到期前3个月开始受理申请,必须在在留期间到期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申请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只管辖机场和港口的分局、派出所除外,以下同义。)办理。申请所需资料如下:此外,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手续费为4,000日元(办理许可时需交纳与手续费相当的印花税票)。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可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领取,也可从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
(2) 照片(申请前3个月内拍摄的无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长4cm×宽3cm)1张
(3) 护照及在留卡
(4) 在学证明书、成绩证明书(因在籍形式等而不同)
(i) 大学的学部生(本科生)、大学院生(研究生)、短期大学学生、预备教育机构学生、高等专门学校学生等 在学证明书(注有在学期间)
(ii) 大学别科生(预科生)、专修学校的专业课程学生考勤及成绩证明书
(iii) 研究生(研修生)在学证明书(注有在学期间)
有关研究内容的证明书(由大学学部等机构出具)
(iv) 听讲生(旁听生)
在学证明书(注有在学期间)
记载有听讲科目及时间的选修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明(由大学学部等机构出具)
(v) 在高等学校(高中)、专修学校的高等课程或一般课程、各类学校、在设备及编制上与这些学校相当的教育机构学习的留学生
在学证明书(注有在学期间)、考勤证明书、成绩证明书(均由在籍学校出具)
(5) 日本滞留期间的经费支付能力证明文件
10. 将在本国的家属办到日本—“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手续
以“留学”资格在日本学习的学生想要将在本国的家属办到日本一同生活,必须取得以同居为目的“签证”。可办理到日本的“家属”仅限配偶和子女。另外,可将家属办到日本的留学生仅限于在符合“2.在日本学习的外国学生的在留资格”中第(1)项规定的教育机构学习的留学生。
取得签证的手续在第3条中已做说明,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到当地的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申请,另一种是由学生本人为家属向日本入国管理官署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将该证明书寄回本国,由在本国的家属持该证明书到日本大使馆办理签证。
办理家属“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可到地方入国管理官署领取,也可从入国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
(2) 学生本人的护照和在留卡及其复印件
(3) 可证明学生本人与办理家属身份关系的以下任意一种文件
(i) (配偶时)结婚证书(复印件)
(ii) (子女时)出生证明(复印件)
(iii) 相当于上述资料的同等文件
(4) 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i) 学生本人名义下的存款余额证明书或领取奖学金证明的文件(注明支付金额及支付期限)
(ii) 与上述同等的、可证明该学生经费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5) 办理家属的照片1张(来日者的照片。于申请前3个月以内拍摄的无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照片尺寸为长4cm×宽3cm)
(6) 回信用信封1个[在定形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并贴上380日元的邮票(挂号信)]
家属的在留资格为“家族滞在”。家属在当初的在留期间到期后希望继续留在日本时,必须与学生本人同样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请予以注意。家属于离境后一年内(在留期间于离境后一年内到期的,以在留期间到期日为准)为与留学生同住而再次入境时,也可利用“视同再入境许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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