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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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制度

  缓刑制度是刑法刑罚裁量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我们简单了解下什么是缓刑制度?

  一、缓刑的概念和使用条件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一)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并非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

  (三)必须不是累犯。换言之,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此外,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三、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

  【真题展示】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可以适用缓刑

  【答案】B。解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只要其符合缓刑适用的一般条件且不具备缓刑适用的禁止性条件的,是应当适用缓刑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

  在对于公基法律的考试而言,大家普遍反映行政法最难,其实主要是因为行政法知识点较多,并且易混点较多。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与之相关的考点更要多加注意,以下为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通过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换言之,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两者属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区别如下:

  一、适用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可以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特殊法,而《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先原则,我们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处罚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的主体较为广泛,所有行政主体均可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的主体比较单一,仅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包括了三种: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主要区别在于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上。

  简易程序上,行政处罚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上,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四、罚款当场收缴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对于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当场收缴:①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20以下罚款;(可总结为“钱太少”)②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总结为“难执行”)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总结为“经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强制执行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处罚时效不同

  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综上所述,二者区别可通过表格方式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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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那如何能构成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成立五大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一、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什么叫假想防卫呢?通俗一点来说就是被害妄想症,觉着总有人要来害我,可要是没有伤害哪里来的防卫呢?所以必须要有不法侵害存在。

  二、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会对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防卫这个制度存在的原因是因为不法侵害发生时,你没有办法请求外援,你只能自己勇敢的被动的去对抗不法侵害者。因此要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因为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你都有办法去请求正当途径来保护自己,这时候你的法益面临的不是紧迫的威胁。

  三、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这是一种想要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当然,也是自以为是的想要利用,因为防卫挑拨不具有防卫意识,是单纯想要伤害别人的行为,意图引起他人侵害而自己早已准备好“招式”伤害他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就像《倚天屠龙记》里面崆峒派的七伤拳一样,自损八百敌伤一千,为了伤害而做的行为,本质上没有防卫的意图,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

  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要杀乙,在远处刚好看到乙和丙搂搂抱抱,直接开枪打死了乙,事后才发现乙正要对丙图谋不轨,但开枪的时候乙并不知情,乙纯粹是杀人的故意而没有保护丙的意图,因此也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四、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不能侵害无辜第三人,比如甲要杀乙,把甲的儿子抓起来,威胁甲,但甲的儿子是无辜的第三人,本来正当防卫就是要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侵害另一个合法权益,这样的制度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这属于无限防卫。

  【真题示例】

  张某为躲避仇人李某的追杀,逃命过程中遇到一伙朋友,便叫上朋友一起反抗张某,张某一看李某人多势众便扔下铁棍要逃跑,李某不服气,捡起铁棍将张某打伤。李某打张某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过失伤害

  【答案】C。解析:首先看张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针对李某的不法侵对不法侵害人李某实施了伤害行为,针对追杀行为,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要求,但是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时间是已经开始而且还未结束,而张某看到人多已经结束了侵害,此时不符合时间要求,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对张某的一个故意伤害。故本题答案为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那些事?

  在最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的分值一直居高不下,在法律的考察中,刑法是一大重点,历年考试中3-7题不等,占有较大的比重。刑法的考察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综合的,主要还是以案例为主,本文选取刑法当中比较重要也是热点话题的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来给大家讲解,帮助大家考试中应对此部分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比较综合的知识点,不仅在刑法中有体现,民法中也有涉及,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何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1)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侵害的不法性。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即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防卫主体不仅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有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

  ②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不可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的人为性。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①山洪暴发、地震发生、野狗咬人都是危险,只能紧急避险。

  ②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侵害的现实性。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

  ①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属于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②假想防卫的处理:如果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4)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①不法侵害开始时间:着手时;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侵害时。

  ②防卫不适时的处理:故意为之的构成故意犯罪,过失实施的构成过失犯罪,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意外事件。

  (5)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三种:

  ①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例: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之名加害于乙,甲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犯罪。

  ②互相斗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互相斗殴也存在构成防卫的情形:一方求饶或逃跑对方继续侵害或者一方暴力明显升级都可以进行防卫。

  2.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3.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通常指重伤或死亡,如果只是造成轻伤的结果不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只是量刑情节。

  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二、何为“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构成条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危险是指本人他人或国家的法益遭受损害的危险。

  (1)危险来源有:一、自然灾害;二、野生动物的侵害;三、他人的侵害。

  (2)特殊群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职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例:消防队员面临火灾不能紧急避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避险。

  受他人强制进行避险依然属于紧急避险。例:甲带儿子逛街,被绑匪劫持,要求甲去抢劫商场收银处,否则杀死甲的儿子,甲为救儿子去抢劫商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避险手段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没有其他方法时才可以选择。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法益衡量: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2)原则上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但一方注定被牺牲的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3)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民法总则》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不法侵害人自己承担;

  2.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正当防卫人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总则》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避险适当的法律后果: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若有引起险情的人,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没有引起险情的人,适用公平责任,由避险人或受益人适当补偿。

  避险过当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引起险情的人,由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单选

  1.刘某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某,后被于某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某行为如何认定?

  A.构成正当防卫 B.构成防卫过当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1.【答案】A。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行凶,于某的反砍行为构成防卫行为,虽防卫致死但不法侵害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故本题答案选A。

  2.甲、乙所乘坐的轮船在海中遇难,甲、乙二人一同游向一块木板。甲抓住木板后,发现只能承重一人,于是在乙伸手拉木板时将乙推开,致其死亡。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不承担刑事责任

  D.故意杀人罪

  2.【答案】D。解析:甲的避险行为虽然属于不得已而为之,但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其行为依然属于避险过当,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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